霰彈袋沖擊性能試驗
1試樣
試樣為與制品相同厚度、且與制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造的尺寸為1 930 mm(-0 mm, +5 mm)X864mm(-0mm,+5mm)的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。
2試驗裝置
試驗裝置應符合GB9962--1999附錄B的規(guī)定。
3試驗步驟;
3.1用直徑3mm的撓性鋼絲繩把沖擊體吊起,使沖擊體橫截面最大直徑部分的外周距離試樣表面小于13mm,距離試樣的中心在50mm以內(nèi)。
3.2 使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 mm的下落高度,自由擺動落下,沖擊試樣中心點附近1次。若試樣沒有破壞,升高至750 mm,在同一試樣的中心點附近再沖擊1次。
3.3試樣仍未破壞時,再升高至1200mm的高度,在同一塊試樣中心點附近沖擊一次。
3.4 下落高度為300 mm,750 mm或1 200 mm試樣破壞時,在破壞后5 min之內(nèi),從玻璃碎片中.選出最大的10塊,稱其質量。并測量保留在框內(nèi)最長的無貫穿裂紋的玻璃碎片的長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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